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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政府新规对进出口货物有哪些强制性要求?

返回列表来源:东际国际发布时间:2022-07-25浏览次数:-

伊拉克政府新规对进出口货物有哪些强制性要求?
伊拉克是一个被美国打败的战争国家,基础设施受到严重破坏,国内巴伊冲突不断,各种恐怖事件层出不穷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国家。然而,伊拉克是中国在西亚和北非的第三大贸易伙伴。2017年,中伊双边贸易额达到221亿美元,同比增长21亿美元.6%。近日,伊拉克政府出台了两项关于物流公司物流货运的新规定。请注意将货物送往伊拉克的国际物流和货主,不要违反新规定,否则容易造成货物延误或其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那么,伊拉克政府新规对进出口货物的强制性要求是什么呢?
新规一:
伊拉克海关对进口货物有新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伊拉克进口的强制性要求:
1)提单应显示商品的实际名称;因此,“一般货物”商品描述不被接受。提单上应显示确切的货物/货物。
2)提单上的收货人和通知方仅为伊拉克方,不得为外国方。收货人应在伊拉克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3)在UmmQasr港口停泊船只后,海关禁止修改舱单。
新规二:
关于货物出口伊拉克,企业申请“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证明”注:
1、如果收货人是伊拉克国有石油公司,企业需要提交三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和符合性证书(COC或COI)和工程检验证书,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第二,如果收货人是伊拉克国有公司(非石油),企业需要提交两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和符合性证书(COC或COI),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三、收货人为民营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符合性证书(COC或COI)和进口许可证,如果发票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则需要提供额外的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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