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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瞒报、误报这个品名了!本次KMTC集装箱爆炸、天津港大爆炸都与它有关!

返回列表来源:东际国际发布时间:2019-05-29浏览次数:-



 不要再瞒报、误报这个品名了!本次KMTC集装箱爆炸、天津港大爆炸都与它有关!


次氯酸钙为5.1类危险货物,在高温下易放热分解,并引起着火或爆炸。5月25日“KMTC HONG KONG”号的货船上的集装箱爆炸失火、天津港大爆炸、2017年2月出事的APL AUSTRIA号集装箱船,都与此产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次氯酸钙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常见,俗称漂白精,经常用于消毒。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被误申报为氯化钙或是类似名字的货物种类,比如:漂白粉、CCH、BK粉、消毒剂,氯石灰等等。


KMTC事件更新

据泰国《国家报》(The Nation)援引来自林查班港(LAEM CHABANG)管理局调查委员会的消息称,有关5月25日发生在林查班港的集装箱船爆炸和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报告表明,爆炸原因是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发生自燃。


港口方面还表示,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未预先通知港口管理局“有危险货物存在”。调查人员初步调查发现,总计有18个集装箱装有化学品,其中13个集装箱的含有次氯酸钙,5个集装箱含有石蜡。但托运人没有申报危险货物,失火前,这些货物还被认为是玩具娃娃!本次爆炸和火灾造成至少35个集装箱直接损毁。



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次氯酸钙是一种强氧化剂,与有机物或铵化合物接触可着火,在高温下易放热分解,引起着火或爆炸,还有其他与酸类反应释放有毒的氯气以及腐蚀刺激等危险。为了避免因为误申报带来的危害,IMDG code明确规定货物在进行货物申报时需使用货物的“正确的运输名(shipping name)”,以杜绝错误申报问题。次氯酸钙是一个正确的运输名,只有在具有正确的UN编号的名称下进行运输。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其经常被误申报为氯化钙或是类似名字的货物种类,比如:漂白粉,CCH,BK粉,消毒剂,氯石灰等等。近年来,次氯酸钙已频繁惹祸。然而,部分货主、货代或是无知、或是铤而走险,以普通危险品的名义瞒报出口。


★ 次氯酸钙引发的集装箱船灾害事故 ★


2017年2月13日,APL旗下6350TEU 集装箱货船APL AUSTRIA发生大火。据悉,初步调查原因推断为次氯酸钙产生化学反应导致。大火燃烧了三天三夜!



2015年8月12日的天津港重大火灾爆炸事件也与次氯酸钙脱不了关系。据悉,事故原因很有可能是次氯酸钙引发燃烧,继而引爆旁边堆放的具有TNT炸药爆炸威力的硝酸铵。



2012年07月20日,MSC Flaminia在从美国查尔斯顿到比利时安特卫普途中发生火灾并引发爆炸。原因是个别集装箱装载有易燃的次氯酸钙,且瞒报未按危险品处理,事故造成两人丧生!



还有2010年夏洛特马士基轮穿越马六甲海峡时发生火灾,燃烧整整11天才熄灭。2012年,从美国出发的一艘货轮在大西洋水域发生火灾并爆炸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亿美元。


 不要再瞒报、误报这个品名了!本次KMTC集装箱爆炸、天津港大爆炸都与它有关!



中招货主后续必知


条款分析

条款CIF,没买保险,货物被烧毁的货主,属于最倒霉一类的。货款是一分都拿不到的,同时还要交共同海损,还得付运费给船公司,还得承担收货人可能的“索赔”,等等一切责任都要货主自己承担。


条款CIF,买了保险,货物被烧毁的货主,货款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取决于你买的保险种类),要交共同海损(此费用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要取决于你的保险种类),要付运费。


条款FOB,收货人承担这些风险和责任了。但如果收货人拒付或者破产,最终在收货人那收不回钱,那还得向shipper来收钱。(曾经一个海商法的权威说FOB情况下,shipper也有可能承担损失,但是具体情况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何为共同海损?

所谓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


载有货物的船舶遇到风浪,为防止船舶倾覆而抛弃一部分货物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就属于共同海损。由于共同海损是为了共同安全 而造成的损失,所以应由各受益方分摊,而不应由受损失方单独承担。共同海损是基于海上特殊风险而建立的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它对于避免台风、海啸、搁浅、 触礁、碰撞等危险造成船、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海损的范围包括共同海损损失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损失包括:

1.抛弃货物的损失;

2.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3.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4.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5.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

6.作为燃烧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7.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8.运费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

1.救助报酬;

2.搁浅船舶减载费用;

3.在避难港等处的费用;

4.代替费用;

5.垫款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

6.理算费用。


当共同海损发生后,为了确定共同海损的分摊比例,必须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即由共同海损理算人按照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以及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和分摊额,最终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的工作。


共同海损理算程序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首 先,需确定共同海损的总金额。

其次,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即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获救和受益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包括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得到保全的财产价值和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目的在于,按照各受益方受益的多少来分摊共同海损。


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实践中一般按下列步骤计算各受益方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1.将共同海损总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计算出共同海损损失率。即:共同海损损失率=共同海损总金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100%。


2.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分别乘以共同海损损失率,得到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即: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共同海损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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